青少年科技教育

关于征求修订《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次数:

各会员单位,市级相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保障泸州市青辅协的组织发展和活动开展,进一步提高我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订。现将《章程》原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会员认真研究,提出修订意见。

一、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川、科教兴泸战略,推动全民素质的提高,为建设中国酒城、醉美泸州贡献力量。

二、章程修订的原则:

一是基本内容和表述上与《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保持一致;二是在遵循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四川特色、泸州特色;三是借鉴兄弟市州青辅协的章程作参考;四是文字表述力求准确。

三、章程修订的内容

    20086月青辅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和《泸州市青辅协经费管理办法》的所有条款。

四、章程修改的要求

1、组织要求:以区县和市属学校为会员单位,组织会员进行研讨,收集整理,汇总上报。

2、时间要求:请各会员单位,务必于610日前将意见上报青辅协秘书处。

3、材料要求:纸质材料由区县科协和教育局盖章后上报一式两份(没有意见也要上报没有意见的说明,同样要求两单位盖章),市属学校直接盖章后上报。同时上报电子版。

五、联系联络: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秘书处(市科协学会部),2292790,联系人,唐钢材,邮箱:.

 

1: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

2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

3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2013515

附件一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

2008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和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二条  协会宗旨:团结全市广大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和科技教育工作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提高科技活动的辅导水平,为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创造精神的科技后备人才贡献力量。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

    2、指导各县区、市级学校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小组)的工作,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3、针对青少年科技活动的方针政策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青少年科技工作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4、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推动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开展。

    5、进行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宣传、交流工作,编辑出版会刊和活动资料。

    6、维护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7、组织和指导全市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全市青少年科技活动。

    8、同各市、地、州和省外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建立联系,开展国内国际交流。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各县区、市级学校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赞成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的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组织工作者,具有大专学历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得到本会刊物、资料的权利;

    4、有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和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5、积极、主动开展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工作,并有经常与本会联系、汇报活动情况的义务;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为自动退会。

    6、会员及团体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推迟。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八条  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通过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2、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3、选举理事长、付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并组成常务理事会;

    4、批准理事会的变更或增补;

    5、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6、决定其他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下设若干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协,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接受泸州市科协的领导,执行泸州市科协的决议,承担泸州市科协委托的任务。泸州市科协对本会发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作用。

第十一条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业务上接受四川省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有关部门筹集;

    3、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4、接受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5、会费(个人会费10--100/年,团体会费200-2000/年);

    6、其他。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办事机构执行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在常务理事会指导下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市代表大会通过执行。解释权归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理事会。

 

 

 

 

附件2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

 

一、根据199810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

二、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依据,是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开展活动的规范。

三、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章程,包括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并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做了适当的补充。

四、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Science Instructors)。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全国各族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各类院校(中小学校等)、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等自愿联合结成的,依法登记的科普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联合和组织广大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与科技教育工作者、有关单位与社会团体,紧密围绕党和政府在科技教育方面的中心工作,在广大教育工作者中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与方法,提高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推进我国科技教育工作的普及与全面发展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中国科协综合业务楼43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指导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的业务工作。

二)研究、探索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理论与规律,为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提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与方法;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加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有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与建议。

(三)组织国内外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进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理论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推介优秀理论成果于科技教育工作实践。

(四)适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与会员的需求,配合各类全国性科技教育活动,组织各类科技教育活动思路、方法诸方面的业务培训;争取政府委托,对会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五)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结合专业技术培训,参与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与国外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团体联合,开展会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对积极支持、参与、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会员及团体机构进行命名活动;对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有关人员及团体机构授予协会的荣誉称号;对优秀科技辅导员、优秀青少年科技活动组织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八)推进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宣传交流工作,编发协会的会讯;支持、参与编辑出版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书刊、音像资料和参考资料。

(九)通过科技教育活动和协会主办的有关刊物,联合科普宣传媒体,开展向全社会推介适合青少年使用优秀科普资料、器材与用品的工作。

(十)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推动青少年科技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一)组织科普器材、科教资料的设计、制作及产品的评审及推介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举办国内、国际的青少年科普器材、资料及科技教育成果展览。

(十三)建立用于奖励科技辅导员、发展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基金。

(十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从事科普器材、资料的经营活动。

(十五)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为荣誉会员、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具有一定的学历和业务水平,积极参与、组织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协会的科技教育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

(五)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符合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经当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单位与组织(学校、科技教育机构、团体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等)。

(六)协会的荣誉称号为: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等。荣誉称号须经协会的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或协会办事机构提议,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授予。

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为在协会担任过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荣誉理事为在协会担任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员;或为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在有关单位负责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积极为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协会事业发展做出努力的人员。

荣誉会员为关心、支持和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为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和从事本会工作、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教育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

(七)特邀科技教育顾问为热心于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积极推动我国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家、社会各界人士。

(八)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为具有组织、协调当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能力,具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基础,符合国家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团体组织在财力、人力等方面的规定,在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会员由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工作委员会、协会办事机构汇总,提交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特邀科技教育顾问、荣誉团体会员、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经各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工作委员会或协会办事机构提名,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

(四)协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缴纳会费等)后,颁发协会统一编码的团体与个人会员证(铜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与团体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团体会员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在协会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有关资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理事长、荣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团体会员、荣誉会员等荣誉称号事项;决定聘请特邀科技教育顾问等有关事项;决定吸收团体会员理事单位等有关事项;决定各级各类会员除名等有关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民主;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热心于协会的事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国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理事长授权,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受本团体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可代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理事长的授权,代表本团体签发、签署有关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经营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1119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协会设计、制作(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国家民政部备案)统一的会员证和会徽。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3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是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协会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做好会员的各种服务,实现协会预期工作目标和效果,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必须保证有一定的经费。为此,对会费收取办法和经费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

    按照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章程确定的原则,主要有:

    1、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2、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本会的有偿服务收入;

    4、其他收入。

    二、会费的收取办法

    1、凡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最低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其标准为:市属学校500--1000/年,县区协会300800/年。

    2、凡入会的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20/年。

    3、缴纳会费时间:每年5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三、经费使用范围

    1、协会召开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主办的其他会议费用;

    2、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补贴费用;

    3、协会的相关外事活动费用;

    4、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期刊、简报等费用;

    5、协会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和补贴;

    6、理事会常设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的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设施、用品等。

    四、经费管理办法

    1、协会设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在银行开设本协会账户、账号。由协会秘书长承担法人,同时选定一名常务理事兼任本协会财务监理,直接监督管理协会经费;

    2、协会的各项开支,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

    3、协会日常经费收支由协会秘书长审批;

    4、协会各项收入、开支,每年向协会会员公布,并由财务监理做财务审查报告,接受理事会审查;

    5、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有权对经费进行监管、核查。

    五、本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200372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9-12-22再次修订

                   泸州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