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2016年6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修订《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泸州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按照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改革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从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学技术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泸州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泸州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服务泸州高质量发展,助力脱贫攻坚,为加快建成川渝滇黔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和成渝经济区南部中心城市以及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四川南向东向开放重要门户、内陆开放高地,奋力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而奋斗。
第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简称学会)、企事业科协、园区科协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科协组成。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企事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和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八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泸州特色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扬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和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省内外及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泸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科技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职能转移。
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企事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协、园区科协等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常务委员会下设驻会主席、副主席,经市委提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驻会主席、副主席在中共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七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一般应辞去泸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加入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接受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退出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级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省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和解散须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限期整顿、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五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
县(区)学会接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和相应市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科协组织组成。
第三十七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新社会组织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和脱贫攻坚,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省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一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泸州市科协;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50号;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名称是LUZHO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LZAST。
第五十四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修订《泸州市市级学会组织通则》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经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八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