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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财政局、区县科协:

根据中国财政部、科协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财政厅、科协关于“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会议精神,为规范泸州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廉洁,结合泸州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泸州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附件:《泸州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115 

泸州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财政部、科协《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相关要求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示范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及比例:

(一),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以及企事业的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社区、学校和企事业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青少年、社区居民和企业职工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青少年、社区居民和企事业职工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租赁场地、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四)开支比例: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等科普基础设施开支必须保证在60%以上。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以及与科普工作无关的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与科普工作无关的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按照项目预算和工作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区县科协审核。区县科协应将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组成专卷,并附相应的佐证材料,并编制结算表和财务报告备案备查。

(二)区县科协审核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区县财政局对审核意见和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科协,不予支付。

(三)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科协和获奖单位及个人报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终止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先进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须中止执行的,区县财政局和科协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并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市科协同意,剩余资金收回,按照科普专项资金的有关使用规定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开展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五)不按期完成项目实施。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和科协,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科协汇总上报本年度“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报告;实施完成的项目应有追踪问效的财务报告,并归入财务专卷。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在监督工作中如发现第十五条中所述的违纪行为,市财政、科协将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者上报有关机关追究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七条  科普示范村、科普示范学校、科普示范企业、科普示范乡镇、科普示范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上级、本级另有规定的除外)。